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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6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与被告周志坤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16 09:24:54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周志坤: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6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与被告周志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志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的贷记卡透支款本金59765.46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截至2019年1月16日止,尚欠利息13713.67元;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另计);二、被告周志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769.7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负担107.74元,被告周志坤负担1661.97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已先预交,被告周志坤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本院不再收退。限周志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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