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122民初571号
谢斌、东莞市维桓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571号原告潮州盛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斌、东莞市维桓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东莞市维桓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委托服务费55000元;2.判令被告东莞市维桓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元;3.判令被告东莞市维桓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100元;4.判令被告东莞市维桓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5.判令被告谢斌对上述委托服务费、定金、违约金、律师费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6.被告东莞市维桓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谢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6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