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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1515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锦武、吴香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28 09:09:23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吴香娇: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515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锦武、吴香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 5122 民初 1515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余锦武、吴香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8100元及利息344437.29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9月15日止,2022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12.96%另计);二、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余锦武、名下位于饶平县黄冈镇狮头寨村池下巷6号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 C556453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项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9734.37元,由被告余锦武、吴香娇负担。被告余锦武、吴香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时预交的受理费9734.37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限被告吴香娇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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