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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487号原告陈洪生诉被告黄鑫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05 09:07:54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487号

黄鑫泉: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487号原告陈洪生诉被告黄鑫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本金人民币55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该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0日下午15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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