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252号
吴镰、罗巍: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252号原告沈阳陆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镰、罗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 5122民初25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阳陆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 802.6元,减半收取计401.3元,由原告沈阳陆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起诉时多预交的受理费 401.3 元,应予以退还)。限吴镰、罗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