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广弟:
本院受理(2023)粤 5122 民初 703号原告李兰与被告李广弟离婚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李千娇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给被告,直至女儿年满18 周岁;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9日下午3时在所城人民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