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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306号原告许少文诉被告余立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06 17:08:33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余立煌: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306号原告许少文诉被告余立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余立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少文清偿货款44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4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20元,由被告余立煌负担。原告许少文已先预交,被告余立煌还款时一并迳付原告许少文,本院不再收退。限余立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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