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其他公告
(2022)粤5122民初250号原告郑吉祥与被告郑新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05 17:05:38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郑新材: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250号原告郑吉祥与被告郑新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250号民事裁定:一、对被申请人郑新材名下车牌号为粤UBZ251的雷克萨斯小型汽车、车牌号为粤UNR133的长城牌小型汽车进行查封,查封金额限于359000元,查封期限至2023年4月1日。二、被申请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可以使用上述被查封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案件申请费 2315 元,由申请人郑吉祥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限郑新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