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83号
吴泳锐、吴俊生: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83号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泳锐、吴俊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泳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4954.27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4954.27元为本金,自202年6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俊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吴泳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泳锐提供的酷派牌车辆(车牌号为:粤ULU480、车架号为KMHHN61F95U157452)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7.2元,由被告吴泳锐、吴俊生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吴泳锐、吴俊生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本院不再收退。限吴泳锐、吴俊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