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初1487号
陈文勇:
本院受理原告陈佑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陈佑明货款23472元及利息510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10元,由原告陈佑明负担2.1元,你负担515元(陈佑明预交超过其应负担部分515元,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办理退费手续;你应负担部分51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