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122民初620号
华邦智造(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增华、王贤君、郑伟华: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620号原告广东铭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华邦智造(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增华、王贤君、郑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
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华邦智造(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铭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偿还货款3438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343800为基数,从2021年11月21日起计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年2月22日为2425011元。)2.依法判令被告林增华、王贤君、郑伟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华邦智造(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增华、王贤君、郑伟华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3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