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122民初253号
钟林汉: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253号原告王世安与被告钟林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钟林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王世安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74元;二、驳回原告王世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2.5元,由原告王世安负担131.69元,被告钟林汉负担590.81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590.81元应在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限钟林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