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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359号原告黄春菊与被告张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12 09:26:25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速文:

本院受理原告黄春菊与被张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3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速文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速文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以人民币15000元为限。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请张贴)

 

                            O二十二

 


 
责任编辑:钱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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