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122民初148号
林若君:
原告郑俊生与你、陈楚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林若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俊生28400元;二、驳回原告郑俊生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郑俊生负担540元,被告林若君负担510元。原告已先预交,被告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