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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673号原告陈晓琪与被告余烨离婚纠纷一案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23-04-21 17:22:41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余烨

本院受理陈晓琪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离婚财产申报表、离婚财产申报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关于防止干预、过问案件“两个规定”“两个办法”及相关规定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完成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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