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易鹏飞: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588号原告张权林与被告汕头市华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易鹏飞、张振法、饶平县凤江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122民初15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中止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易鹏飞: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588号原告张权林与被告汕头市华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易鹏飞、张振法、饶平县凤江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122民初15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中止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