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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1588号原告张权林与被告汕头市华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易鹏飞、张振法、饶平县凤江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23-04-21 16:31:33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易鹏飞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588号原告张权林与被告汕头市华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易鹏飞、张振法、饶平县凤江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122民初15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中止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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