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 5122 执恢 45 号
黄旭春:
关于你与申请执行人吴愈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粤 5122 民初 479 号民事判决书、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 51 民终 70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确认,被执行人黄旭春尚欠申请执行人吴愈存 490000 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 8650 元。本院于2023 年 4 月 3 日立案执行。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23)粤 5122 执恢 45 号执行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