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588号
余增禄:
本院受理原告陈骏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原告陈骏兴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要求被告偿还本金5100元及利息(5100元本金,按照全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率LPR的两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为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13日下午15:00时在本院浮山人民法庭(浮山法庭地址:饶平县浮山镇中兴路金五洲陶瓷南300米;联系电话:0768-8511362)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请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