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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93号原告李治伟与被告杨永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审管办  发布时间:2023-04-20 11:04:09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2023)粤5122民初93

杨永武

本院受理原告李治伟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永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治伟8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20年6月2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10月2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杨永武负担。原告已先预交,被告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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