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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与被告林少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18 16:24:28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39号

林少利: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与被告林少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 5122民初3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 323.12元,减半收取计161.5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负担(原告起诉时多预交的受理费161.56元,应予以退还)。限林少利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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