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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135号原告刘培如与被告刘树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18 16:22:24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122民初135号

刘树宏: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35号原告刘培如与被告刘树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培如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45.85元,由原告刘培如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收退。限刘树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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