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其他公告
关于申请执行人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少炎、郑舜枝、郑少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3)粤5122执恢40号
(2023)粤5122执恢40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17 18:12:36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执恢40号

郑少定: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少炎、郑舜枝、郑少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2023)粤5122执恢40号裁定书、(2023)粤5122执恢4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房产(饶平县黄冈镇清华路华凤街一横4号)相关的评估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内容如下:

一、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2021)粤5122民初1259号判决书确定义务,具体内容详见(2021)粤5122民初1259号判决书。

2、按规定承担本案应当缴纳的执行费用。

3、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如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视具体情形,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本案收取执行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饶平县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饶平清华支行

账号:441722010400047370000004402。

二、(2023)粤5122执恢40号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少炎、郑舜枝、郑少定的财产(以455868.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等为限)。

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查封、冻结期限三年。

三、(2023)粤5122执恢4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郑少定名下位于饶平县黄冈镇清华路华凤街一横4号的房产 (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饶平字第00007756号)。

四、由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及广州国策规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饶平分公司出具的房产(饶平县黄冈镇清华路华凤街一横4号)相关的评估报告(详情可致电0768-7808461):

房产证载面积60.55平方米的评估价格:263998元;加建测绘面积:8.75平方米,加建部分的评估价格:7683元。提出异议 的期限为自本公告送达至日起十日内提出。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