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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5122民初1356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继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17 09:45:00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黄继隆:

       本院受理(2020)粤5122民初1356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继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5122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黄继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40000 元及利息(包括暂计至2020年9月20日止的利息合计62186元,及以逾期借款本金 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14.4%年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3.72元,由被告黄继隆承担,被告黄继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限黄继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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