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5122民初1583号
余子钿:
本院于2022年3月4日对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余子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粤5122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本院依法作出(2021)粤5122民初1583号民事裁定书,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 5122 民初 158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 5122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落款时间“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补正为“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限余子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