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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366号原告钟焕铭诉被告陈玉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13 16:51:04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122民初366号

陈玉珊: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366号原告钟焕铭诉被告陈玉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陈玉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530元;2.诉讼费由被告陈玉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日上午9时10分在

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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