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122民初121号
陈瑜: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21号原告陈楚玉诉被告陈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关于防止干预、过问案件“两个规定”、“两个办法”及相关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交换证据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2022年1月、4月、7月以借款本金20万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自2022年8月起至确定还款之日以借款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2.判令被告付还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提出举证的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十六天,并定于2023年5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饶平法院第三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同日9时10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