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5122民初854号
陈井泉:
本院受理原告张秋梅与陈平辉、郑忠勇、郑银山、齐立臣、陈大光、陈井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陈平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秋梅90828.46元;二、被告齐立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秋梅53497.08元;三、驳回原告张秋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3.81元,由原告张秋梅负担1555.68元,被告陈平辉负担2070.71元,被告齐立臣负担1137.42元。被告陈平辉、齐立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判决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