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傅映:
本院受理原告许香翰与被告傅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2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傅映名下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的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傅映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以人民币52994.36元为限。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42.94元,由原告许香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O二三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