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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436号原告庄少芳与被告许永凯、陈晓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23-04-07 14:35:34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晓鸿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436号原告庄少芳与被告许泳凯、陈晓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122民初4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按庄少芳撤回起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三年四月七日


 
责任编辑: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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