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122民初142号
吴炼煜:
原告余少珍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余少珍与被告吴炼煜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余少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