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122民初131号
方汉婵:
本院受理原告黄炳喜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不准予原告黄炳喜与被告方汉婵离婚;二、驳回原告黄炳喜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炳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