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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131号原告黄炳喜与被告方汉婵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审管办  发布时间:2023-04-06 17:05:05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2023)粤5122民初131

方汉婵:

本院受理原告黄炳喜与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不准予原告黄炳喜与被告方汉婵离婚;二、驳回原告黄炳喜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炳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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