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122民初94号
吴培钦: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东山金优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吴培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福建东山金优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2年11月8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吴培钦负担。原告已先预交,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