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44号
李伯海:
本院受理(2023)粤5122 民初44号原告张广与被告李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 5122民初44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李伯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张广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3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40.43元,由原告张广负担10.61元,被告李伯海负担 429.82元。原告张广已预交,被告李伯海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张广 429.82元,本院不再收退。限李伯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