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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127号原告冯廷干与被告陈勇辉劳务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冯廷干诉陈勇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23-04-04 16:21:24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勇辉

本院受理冯廷干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122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陈勇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冯廷干劳务费欠款23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三年四月四日

 



 

责任编辑: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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