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472号
林金平: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472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付还原告一笔借款本金 149996.2元,利息78209.04元,本息合计228205.24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3月6日止,2023年3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年利率 10.8%另计);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9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