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122民初434号
林吉胜: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4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诉被告林吉胜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吉胜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合计人民币58675.91元(暂计至2022年6月24日),其中本金49616.58元、利息4567.4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815.28元、分期手续费167656元,以本金49616.58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另计;2.判决由被告林吉胜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5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