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444号
林清文: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444号原告郑春雄诉被告林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恳请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林清文付还借款太金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被告林清文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2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