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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455号原告中航假期国际旅行社(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鑫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9 17:15:06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海鑫: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455号原告中航假期国际旅行社(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鑫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应付旅游团款97350元;以上总计:97350元。之曰共计13769元,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7日下午15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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