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钟东泉: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4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与被告钟东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卡号为:6259960109084871的信用卡欠款合计人民币 53320.94元(暂计至2022年1月25日),其中本金44947.62元、利息4648.4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 2553.48元、分期手续费1171.43元。以本金44947.6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另计。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9日下午15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