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郑炜圳: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257号原告赵正银与被告周东升、广东宏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炜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周东升不服,提起上诉,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周东升上诉状。
周东升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变更2023年3月7日作出的(2022)粤5122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利息部分,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无需支付利息(利息自2022年9月21日起以7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上诉之日2023年3月12日为1349.4元);二、本案因改判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