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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1287号原告余培群诉被告吴东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7 22:53:59 打印 字号: | |
  综合审判庭 (综合审判庭)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吴东雄

本院受理原告余培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列:2022)粤5122民初1287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余培群借款本金人民币148032元及截至2022年8月31日止的利息人民币948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32元,由原告余培群负担514.6元,你负担4817.4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全部预交,你应负担部分应在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来源:公告
责任编辑: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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