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郑喜鑫:
本院受理(2023)粤 5122民初214号原告许惠加诉被告郑喜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郑喜鑫付还原告许惠加装修材料款本金人民币 49800 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8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