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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1566号原告林秋娥诉被告陈从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21 15:12:52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陈从孝: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566号原告林秋娥诉被告陈从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陈从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林秋娥借款本金306427.43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06427.43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3.7%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 元,由原告林秋娥负担815.43元,被告陈从孝负担5734.57元。原告林秋娥起诉时多预交的受理费5734.57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限陈从孝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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