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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1082号原告江序典与被告余汉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1 11:08:02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初1082号

余汉金

本院受理原告江序典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余汉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江序典货款78470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2年8月17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以784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1.75元,由被告余汉金负担。原告已先预交,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


 
责任编辑:钱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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