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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 5122 民初247 号原告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钟佳俊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1 15:08:51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122民初247号

钟佳俊:

       本院受理(2023)粤 5122 民初247 号原告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钟佳俊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本金4000元、利息492.52元,共计人民币4492.52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尚欠代偿本金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LPR4倍(14.6%)的标准,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月10日为12112元);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担保费806.04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合计6509.7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2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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