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122民初247号
钟佳俊:
本院受理(2023)粤 5122 民初247 号原告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钟佳俊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本金4000元、利息492.52元,共计人民币4492.52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尚欠代偿本金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LPR4倍(14.6%)的标准,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月10日为12112元);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担保费806.04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合计6509.7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2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