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122民初252号
吴镰、罗巍: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252号原告沈阳陆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镰、罗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吴镰、罗巍向原告返还借款40104元(以40104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从支付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吴镰、罗巍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5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