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06号
杨锦坤:
本院受理原告邓微与被告杨锦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10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按原告邓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微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06号
杨锦坤:
本院受理原告邓微与被告杨锦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10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按原告邓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微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