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360号
陈彩虹:
本院受理原告吴鹏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原告吴鹏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14612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370.37元(以本金14612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3年1月10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7日上午9:45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地址:饶平县黄冈镇六号路中段;联系电话:0768-7810111)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