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329号
韦桁宇: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原告王玉请求:判令你支付原告欠款1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7日下午3:0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地址:饶平县黄冈镇六号路中段;联系电话:0768-7810111)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