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03号
郑苏文:
本院受理原告余铭昂、余庆明、沈潘松、邱国安诉你及吴旭珊、麦伟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四原告请求:1、判决解除四原告与三被告的电梯加装合同;2、判决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余铭昂电梯加装款人民币65500元、返还原告余庆明电梯加装款人民币50000元、返还原告沈潘松电梯加装款人民币50000元、返还原告邱国安电梯加装款人民币21500元,合计返还187000元整;3、判决三被告共同支付以上款项的利息(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22日上午9:0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地址:饶平县黄冈镇六号路中段;联系电话:0768-7810111)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